某银行仪陇县支行一储蓄所主任,5次利用职务之便,采取收储不入账、篡改计算机数据等方式,挪用公款9万余元,案发潜逃,在外隐姓埋名11年。近日,仪陇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龚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追缴其全部非法所得。
1995年,年仅24岁的龚某被提拔为某银行仪陇县支行某储蓄所主任。
1996年9月,龚某帮一朋友在仪陇县支行贷款10000元。朋友还款时,龚某采用收款出白条,不入账的方式,将10000贷款据为己有。
1997年1月,邹某通过龚某在仪陇县支行贷款5000元。贷款到期后,龚强上门收回5000元,出具白条一张,将贷款据为己有。
1997年4月,某食品公司职工王某在龚某任职的储蓄所存款12000元。龚某经手办理此笔存款时,再次采取收款不入账的方式,将储户存款据为己有。同年5月,王某持存单取钱,值班人员发现银行内部无收入账,但仍按规定给王某支付了存款。
1997年3月,仪陇县烟草公司退休职工黄某到龚某任职的储蓄所存款50000元,龚某利用职务之便,将计算机系统中该笔存款数据篡改成20000元,将少记的30000元现金据为己有。
1997年4月,龚某冒用其堂弟之名,私刻其印章,编造其堂弟身份证号码,自批自贷从仪陇县支行骗贷35000元。
1997年5月,仪陇县支行以“挪用公款”为由对龚某进行立案调查,并责令其退赔差款。龚某还款5000元后潜逃。隐姓埋名流浪生活的十余年里,龚某如惊弓之鸟,整日担惊受怕。
2008年8月,龚某被抓获归案,同年11月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