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日记者从仪陇县工商局获悉,该县某啤酒销售商因销售侵权啤酒250件,被处以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据了解,2008年12月中旬,仪陇县工商局执法人员在市场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的库房内有近百件标有“金瑞泉啤酒有限公司”生产的“青岛金瑞泉”纯爽啤酒,涉嫌侵犯青岛啤酒注册商标专用权。经委托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上述啤酒的商标标识及外包装物的显著位置突出使用“青岛”字样,并且使用与该公司享有外观专利权的“青岛啤酒纯生”相似的啤酒瓶贴,侵犯了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属侵权商品。
经工商部门调查,当事人于2008年10月曾两次以每件18元的价格从成都购进由青岛金瑞泉啤酒有限公司生产的青岛金瑞泉纯爽啤酒250件(每件12瓶),购回后在仪陇县以每件30元的价格对外进行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