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昨(23)日,记者获悉,市内一家保险公司因理赔不及时,引发两场官司,并向对方多付债务利息等12000余元。
2006年12月4日,仪陇县某公司经营的川R464××号出租车与该保险公司签订了机动车辆保险合同,其中第三者责任险限额为50万元,车辆损失险限额为5.95万元,保险期限为2006年12月5日至2007年12月4日。2007年1月28日,该出租车行驶至顺庆区芦溪镇时,将横穿街道的李某某当场压死,曾某某造成重伤。事故发生后,死者的亲属及曾某某与该保险公司、仪陇县某公司协商赔偿未果。同年7月,李某某的亲属起诉至法院。同年11月,顺庆区人民法院判决邓某某承担192801.4元,承担诉讼费用4425元,仪陇县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判决后,邓某某及仪陇县某公司多次与该保险公司协商未果。于是,李某某的亲属向法院申请执行,但该保险公司仍未能及时支付赔偿费用。
今年2月12日,仪陇县人民法院审理该“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后认为,保险事故发生于2007年1月,而该保险公司自收到原告方提交的赔偿请求后,2008年7月经法院强制执行才予支付。为此,法院依法判决该保险公司支付因迟延理赔所造成的法院强制执行费5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7000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