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2日,笔者从仪陇工商局获悉,该局对某建设有限公司出租营业执照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10000元。
仪陇县一村民王
某拟承包修建仪陇县一小学学生食堂工程,但无承包建筑工程的资质和营业执照。于是找到某建设有限公司以支付2000元的工程管理费,索取了该公司提供的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建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等相关资料,并于2008年5月以当事人的名义与仪陇县一小学校签订了《关于修建小学学生食堂的承包合
同》。当事人以收取管理费的名义,将营业执照提供给他人使用,已构成出租营业执照的违法事实,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当
事人作出了上述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