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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冒商品 罚款1万元

  • 2009年7月21日
  • 来源:南充日报
  • 揖稿/编辑:田越 刘明碧 彭俐
    11月14日,仪陇县工商局对该县一日用化妆品超市销售侵权洗发露的行为作出了罚款10000元的处罚。
  
    据消费者反映,该超市销售的所谓名牌“飘柔、海飞丝洗发露”价格比其他商店低,浓度及效果也有问题。执法人员接到举报后,立即赶往超市,在货架上发现标有广州宝洁公司生产的“飘柔、海飞丝洗发露”。执法人员对该系列未销售完的15瓶洗发露依法进行抽样,委托广州宝洁公司鉴定,其结论为“属于假冒宝洁公司的厂名厂址以及侵犯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因当事人长期销售此类商品且无进货台账,致使数量无法计算,加之当事人以前销售上述假商品,曾被工商机关处罚款10000元,并没收假冒洗发露1032瓶。仪陇县工商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对当事人再次销售侵权假冒商品的违法行为给予了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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