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日,记者在仪陇县人民法院采访时获悉,该院法官在审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从矛盾产生的根源入手,顺藤摸瓜,巧妙化解了一对父子长达18年的积怨,为当事人寻回了久违的亲情。
被告刘攀(化名)系原告刘华刚(化名)之子。18年前,刘攀幼年时,刘华刚与妻子感情发生问题,双方都疏于对儿子学习和生活的关心。后来,刘华刚与妻子分开生活,刘攀深受打击,对学习失去兴趣,辍学跟着他人在社会上混。由此,刘攀与刘华刚产生积怨。
2004年,刘攀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有期徒刑。刘攀因在狱中表现良好,获减刑后于今年3月刑满回到家中。因生活困难,父母也未及时给予资助,刘攀擅自将其父刘华刚的一套住房出租给不知情的周某( 本案另一被告),租期一年,租金3000元。刘攀收取租金后全部用于了自己消费。刘华刚知情后气愤不已,一纸诉状将儿子刘攀与承租人周某一起告上法庭。
今年10月26日,法院承办法官了解案件的来龙去脉后认为,尽管刘华刚、刘攀父子二人的积怨很深,长达18年之久,但鉴于刘华刚自己对儿子疏于管教和关心不够感到自责,以及刘攀在狱中的良好表现,双方仍存在调解和好的可能性。
征得双方同意,承办法官向父子二人讲解了《物权法》、《合同法》等有关法律,并从亲情化、人性化角度出发,对父子二人进行劝和。经过努力,刘攀终于承认了自己的错误,刘华刚也表示不再计较儿子的过错,要关心儿子以后的生活,以弥补自己以前的过失。看到父子二人和好,承租人周某大度地表示愿意撤销租赁合同,将房屋还给刘华刚。刘华刚也主动提出愿意替儿子退还周某剩余租期的租金。结案后,刘华刚、刘攀父子二人相拥着走出了法庭。
律师点评
法定监护人对子女 负有抚养教育之责
四川助民律师事务所律师毛叶兵:本案最大的亮点是刘华刚一纸诉状“意外”唤回了世间最宝贵的亲情,而承办法官的细致工作,房屋承租人的理解与大度,为纠纷的最终化解和亲情回归的完满结局增色不少。
按照法律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对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和职责,这种职责在通常情况下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免除或抛弃。案情显示,刘华刚因与妻子感情发生问题,未给儿子的健康成长营造一个良好的家庭环境,未尽对儿子的抚养教育之责,是导致刘攀过早辍学混迹于社会和其后犯罪的重要原因。从法律的角度讲,刘华刚负有相当大的责任,在刘攀出狱后生活出现困难的情况下,未给予力所能及的帮助,从人情、道义的角度讲,也与几千年来扶危济困的优良传统相悖,更何况是面对自己的亲生儿子,作为父亲不伸手相拉,更有违常情;对于房屋承租人周某来讲,与刘攀签订租赁合同占有、使用刘华刚的房屋并不违背法律,假定刘攀虚构刘华刚代理人的名义与周某签订了合同,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周某基于刘攀与刘华刚系父子关系,完全有理由相信刘攀有权代为处理房屋租赁事宜,且按照市场行情支付了租金,其与刘攀签订的合同系有效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如果本案出现刘攀以自己名义签订合同而承租人又不知情的情况,周某仍是善意人,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周某有权请求撤销合同,但这要以周某自愿并主动提出为前提。
上述情况,一边是刘华刚起诉要收回房屋,一边是周某的租赁权也应维护,案件的处理难度加大不少。可喜的是,刘华刚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认识到了自己对儿子刘攀负有的责任,并对以前的未尽职表现了自责和悔意,这又为案件的非对立化处理提供了可能。通过法官细致的调解工作,承租人周某愿意撤销合同,帮助一对积怨18年的父子和好如初。毫无疑问,本案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而当事人的理性和相互间的理解为其它案件的当事人提供了借鉴之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