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买卖格式合同中以“建筑面积”代替“套内面积”,误导购房者,以此牟取不正当利益。日前,仪陇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某房地产有限公司退还何晓东、李世军等7业主购房款共近5万元。
据了解,2006年8月,何晓东、李世军等7业主分别购买了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位于仪陇县新政镇锦绣花园3幢2单元商品房各一套。双方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按套内面积计算房款。随后,何晓东、李世军等7业主按照套内面积及约定的单价支付了房款。同日,双方还签订了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由被告代收的水、电、气、闭路电视上户费等合同。被告在制作格式条款时,有意将合同中的面积误差依据由“套内面积”改为“建筑面积”后缩小字体列入合同中。
2007年9月,何晓东、李世军等7业主陆续领到《房屋所有权证》,发现被告是按建筑面积计算的房款。为此,何晓东、李世军等7业主分别多交了5000元至9000元,虽多次找被告协商,但未果。于是,7业主向法院提出诉讼。法院审理后,于4月中旬作出了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