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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陇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电视访谈录

  • 2008年3月09日
  • 来源:仪陇广电
  • 揖稿/编辑:曾敏学 许海洋

    2008年3月5日晚,仪陇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县林业局局长刘海军来到县广播电视台演播室,接受了记者专访,以下是访谈实录。

    主持人:观众朋友,大家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当前农村工作的一个重点,也是大家关注的一个焦点。这是改革开放以来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党在农村的又一重大改革,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影响深远的重要工作。

    去年10月,我县已在武棚乡成功进行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今年3月,我县全面启动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

    今天我们特地邀请了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县林业局局长刘海军,请他来向大家谈谈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有关情况。

    主持人:刘局长,你好。我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已经全面启动,但是我们对改革的相关政策还有许多不明白的地方。首先我们想请你谈谈为什么要进行这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刘海军:主持人好,观众朋友们好。为什么要进行这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这得从我国集体林权管理的历史背景说起。经历了半个多世纪的探索和实践,林权制度大体上经历了五个阶段。一是土改时期的“分山分林到户”阶段;二是农业合作化时期的“山林入社”阶段;三是人民公社时期的“山林集体所有、统一管理”阶段;四是改革开放初期的“林业三定”阶段;五是目前正在进行的“全面深化改革”阶段。前四个阶段的改革,可以说在一定阶段、一定程度上解放和发展了农村生产力,但并未触动产权这个根本。

    上世纪80年代的“三定”改革虽然落实了自留山,明确了责任山,但由于配套政策不完善,经营主体仍然缺位,农民的权益仍未得到落实,加之当时的改革十分粗糙,四至不清,图、表、册、证不一致,一证多户,一户多证,纠纷不断的情况大量存在。因此,必须全面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抓住产权这个核心问题,真正做到还山、还林、还利于民。

    主持人:刘局长,请问我县进行这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范围有哪些?

    刘海军:这次林权制度改革的范围是:

    一是对权属尚未明晰的集体林木、林地,确权发证。

    二是对已明晰权属的自留山、责任山,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经济林,国有、外资、民营等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依据流转合同取得的集体林地使用权或林木使用权、所有权,应稳定完善,重新核(换)发林权证。

    三是对抵押权未解除、权属有争议的林木、林地,通过协商能明确权属、达成一致意见,一并改革发证。

    四是对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一并纳入改革。

    主持人:刘局长,这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有哪些主要内容呢?

    刘海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四个方面:

    第一,明晰所有权。在坚持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将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经营权明晰到户或其他经营实体,确立农民(或业主)的经营主体地位并依法签订林地林木承包(流转)合同,明确双方权、责、利。这是此次林改的主要内容:概括起来包括三点:一是对已落实权属的林地重新核实换证。上世纪80年代初,各地已对集体山林权按责任山、自留山形式划分到户,落实了权属。二是对未落实林权的2万余亩集体林地确权发证。三是森林分类区划。按照森林功能和生态区位,将林地划分为公益林和商品林两大类别,其中重点公益林严格受到保护、禁止采伐,国家将给予林农一定金额的生态效益补偿;商品林则按照一定程序审批后,可以开发利用,壮大林业产业,增加农民收入。

    第二,放活经营权。允许按照“依法、自愿、有偿、规范”的原则,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方式进行林权流转。

    第三,落实处置权。对已明晰权属的自留山、责任山及外资、民营企业等单位和个人营造的林木及附着物、林下资源、森林景观资源,依法落实业主处置权益。

    第四,确保收益权。农户经营自留山的收益归农户所有;落实征占用林地补偿政策;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这次林改主要配套政策详见仪府发[2007]65号文件和林改政策知识问答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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