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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词”之误 二审诉讼

  • 2007年12月04日
  • 来源:网络转载
  • 揖稿/编辑:苟豪
        11月27日,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原告雷文诉与被告仪陇县建设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仪陇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至此,一场因一“词”之误引发的两审诉讼终于划上了句号。

  2005年,仪陇县建设局经该县国资委同意对区设建管所闲置办公用房予以公开竞价出售。为提高办事效率,统一协议形式,仪陇县建设局编制了《仪陇县建设规划和建设局村镇建管所门面住宿楼拍卖协议》格式文本。同年10月,该局在向本案原告雷文出售负层住房时,因工作人员疏忽,未将格式协议中“门面”一词改为“负层住房”。后因未能与仪陇县建设局就买卖屋后空坝及办理“两证”(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所有权证)达成共识,雷文持《拍卖协议》要求该局履行“协议”,交付门面,并以退还多交价款为由向仪陇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仪陇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原告雷文不能提供已实际占有、使用的负层住房买卖协议,且其提供的《拍卖协议》中“门面”出售价100元∕平方米与仪陇县马鞍场镇门面的综合评估价1200元∕平方米相距太远,应认定为“门面”一词为仪陇县建设局工作人员疏忽、失误所致。

  2007年6月 20日,仪陇县人民法院一审驳回了原告雷文的诉讼请求。雷文不服,上诉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引发了该案的二审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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