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严格车辆编制。增加公务车辆编制须经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审核同意,再报经县委、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并实行政府统一采购,严禁超标擅自购置公务车辆。
二、严格公车日常管理。公务车辆实行台账管理,严把车辆购置、更新、变动、出售各个环节,实行单位公车定点加油、定点维修、专人派车、出车登记和出车“三定”(定任务、定里程、定油耗)制度。
三、落实公车监管责任。车辆配备实行分级负责,县纪检监察机关和财政部门负责监督,县政府办公室主管全县公务车辆,负责全县公车编制审批管理。
四、严格执行公车使用纪律。对违反规定擅自驾驶公车或公车私用等行为进行严厉查处,对责任领导予以通报批评或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