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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法院审结我县首例路产损害赔偿案

  • 2007年11月11日
  • 来源:琳琅山
  • 揖稿/编辑:苟豪
       近日,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我县首例路产损害赔偿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判处被告广元市联兴货运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我县交通局路政管理大队路产经济损失共计34125元。

       2006年11月8日,被告广元市联兴货运有限公司的川H00050号大型货车途经我县金城镇潘家桥时发生交通事故,致该路段的路产多处被撞受损,经鉴定损坏的路产价值人民币32975元(鉴定费1150元)。交警部门认定,该起交通事故系货车驾驶员对环境观察不足、采取避让方式不当导致,由车主负全责。

       川H00050号大型货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我县金城镇潘家桥路段路产多处受损,被告广元市联兴货运有限公司作为肇事货车的所有人应负全部赔偿责任。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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