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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法院审结我县首例“法轮功”案件

  • 2007年10月24日
  • 来源:仪陇县法院
  • 揖稿/编辑:苟豪

       10月17日,县人民法院对我县首起组织和利用“法轮功”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公开宣判,被告人林守敬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被告人林守敬2000年至2001年,在巴中市因组织、从事“法轮功”修炼活动两次被巴中市巴州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后均被取保候审。被取保候审期间,被告人林守敬执迷不悟,继续组织、从事“法轮功”修炼活动。 

        2004年夏,被告人林守敬鼓动我县退休干部李某参加了法轮功修炼活动,并多次向李某家中送去宣传“法轮功”的材料。其中传单、图片、标语、报纸等材料342份,书刊材料90本(册),录音带、光盘、MP3等音像制品材料14件。 

       2006年10月,被告人林守敬窜至我县金城镇竹溪桥街一小卖部,协助“法轮功”活动参加者鲜玉珍(已被劳动教养)向“法轮功”初练者张某、王某作法轮功宣传。2007年3月18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林守敬住所缴获了法轮功反宣品传单、图片、标语、报纸等43份,书刊类17本(册),以及制作法轮功反宣品的工具数件。

       法完认为,被告人林守敬明知“法轮功”是我国法律明令取缔的邪教组织,仍积极纠合他人参加,并大肆进行邪教宣传活动,仅其散发、传播的传单、图片、标语、报纸等宣传“法轮功”的材料就达342份,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和国家法律的正常实施,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罪。同时,被告人林守敬在因参加“法轮功”活动多次被公安机关追究责任后,仍置国家法律于不顾,继续从事“法轮功”非法活动,主观恶性较大,本应从重处罚。但鉴于其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能真诚悔过,本着教育、挽救犯罪分子的刑罚目的,对其可酌情从宽处罚,故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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