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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都生活在"移动"垄断下

  • 2007年8月01日
  • 来源:网络转载
  • 揖稿/编辑:本站编辑

                                                                                        我们都生活在"移动"垄断下

         现在物价上涨了,猪肉盐巴方便面蔬菜天天都在疯涨,而且关系到每个人的生活,对于家庭收入较低的影响最大.不仅这些就连我们天天使用的通信工具资费也居高不下.举个例,就拿中国移动来说吧:以前我们都生活在"移动"垄断下要花50元买卡,天啦,比如重庆那些地方买卡直接免费,暂不说其他费用,为什么革命老区仪陇通讯成本比其他大城市都还要贵,还霸道???

        其他的不说,请看下面其他煤体的报道:

                                                                       中国移动数百亿年利润的内幕:月租费到底租了啥?

        核心提示:移动公司可否因为用户占用移动电话号码而向用户收取号码租(占)用费?移动公司究竟租了啥东西给移动电话用户?月基本费是否是对用户使用基础电信业务而收的费用?移动公司在收取了漫游、来电显示等基础电信业务使用费后,能否再收取月基本费?这种种问题,凡移动电话用户无一不关心。2006年5月9日,福建莆田维权名人戴元龙在继诉市内话费清单案、来电显示费案、国内漫游费案、移动代收费案等四大电信资费案后,再次向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提起了月基本费之诉。7月20日,法院判戴败诉,但由于此案关系到全国各移动、联通公司超过千亿元的年收入是否非法?以及4.6亿手机用户的利益,具有重大的社会意义。

                                              手机“月租”到底“租”了啥?
                □ 陈雪梅
  月基本费也称月租费。手机用户都知道,每月话费支出中,包括10元—80元(针对不同套餐,该项费用具体数额不同)不等的“月基本费”。对此,一般用户都习以为常,而福建莆田公路稽征处一位副科级普通干部戴元龙,却对移动和联通的这项“正常收费”发出质问:手机“月租”,到底向用户租出了什么?进一步穷根究源,戴指出这项费用收取不合法,接着开始不依不饶的诉讼,直至将福建移动公司莆田分公司(简称莆田移动)拽上了法庭。
  今年7月20日,福建莆田市荔城区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对戴元龙状诉移动电话运营商收取手机基本月租费一案的诉讼请求。
  又一次失败的反垄断企业侵权官司。这样的结果,似乎早在戴的预料当中。“我不在乎判决的结果,因为无论法院怎样判决,他们(指移动电话运营商)都把自己推到了尴尬的境地。”戴元龙分析说,法院若判他败诉,要么,移动就要承认月基本费是对用户占用码号资源而收费,但这明显违反国家“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向电信用户收取码号资源占用费”的规定;要么,移动必须承认月基本费是对用户使用基础电信业务而收的费用,那么前面他已经败诉的漫游费等系列官司就要重新判决。
  “每年千亿元以上的月基本费,收取却缺乏事实依据,他们不会那么容易向4.6亿手机用户交代的。”戴元龙把移动、联通等电信运营商推向尴尬境地中。
        用户质疑:手机月租租了啥?
  事情要回到两年前。2004年11月22日,戴元龙到莆田移动营业厅索要号码13808571641移动电话8月份的话费帐单和话费详单,发现话费帐单上记载当月合计发生金额62.43元,而话费详单上却记载当月发生总金额31.01元,对比发现话费帐单比话费详单多了月基本费和增值业务使用费两项收费项目计31.42元。对此,营业员解释,月基本费即月租费,增值业务使用费就是来电显示费,公司对用户收费有依据。移动电话号码是一种资源,国家是要收费,戴占用了13808571641的移动电话号码,所以公司才收取月租费。
   为什么移动公司收取来电显示费却在话费帐单(发票)上记载为增值电信业务使用费?为什么移动公司收取了月基本费、来电显示费后,而在其提供的话费详单上却不予记载?研究完这份话费清单,戴元龙提出质疑。根据《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28号)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移动公司不能向用户收取号码费。他认为自己与莆田移动没有发生任何租用的业务,且来电显示已于2003年4月起被分类为基础电信业务,并非增值电信业务。据此,他认为莆田移动收取的月基本费、增值业务使用费没有合法依据。
  在状告莆田移动的诉讼请求中,戴元龙要求对方返还其2004年8月份的月基本费和增值业务使用费。这样一个看似简单的请求,意义却会非同凡响,牵动的是4.6亿手机用户,和中国移动公司千亿元以上的年收入。这也注定了这场官司的艰难性和重要意义。
  通过相关法律法规的查找和研究,戴元龙坚持认为,自己使用莆田移动通信网络,但没有与其发生任何租用的业务,不仅如此,“各移动、联通公司向移动电话用户收取月租费缺乏事实依据。”对此,法律界人士表示,手机用户使用电信运营商电信网络时,已通过话费形式支付费用。月基本费是否征收合理,存在着争议。
                                          移动公司:用户占用了“码号资源”
   在戴元龙起诉莆田移动月基本费案件中,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判决莆田移动胜诉。莆田移动表示,用户占用了其电信网码号资源,依据邮电部邮部(1994)281号《关于加强移动电话机管理和调整移动电话资费标准的通知》及电经资[1998]379号《关于印发1998<国内公众电信业务资费表>的通知》的规定,对手机用户收取月基本费。而根据了解,目前各移动、联通公司都是依据这两个文件对手机用户收取月基本费。
对于戴元龙在诉讼书中提到的莆田移动来电显示费收问题,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主叫号码显示费已于2003年4月起由原增值业务调整为基础电信业务的补充业务,而被告(指莆田移动)在电信业务分类目录调整后对主叫号码显示功能费仍列为增值业务使用费是欠规范的。”
  邮电部邮部(1994)281号《关于加强移动电话机管理和调整移动电话资费标准的通知》及电经资[1998]379号《关于印发1998<国内公众电信业务资费表>的通知》,是否可以作为电信运营商对移动电话收取月基本费的合法依据?
戴元龙认为,移动公司能否对手机用户占用码号资源收取月基本费,应依据国家最新的规范文件,即国务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2002年9月25日开始实施),以及信息产业部令第28号《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2003年3月1日起执行)的等等相关规定。而目前各移动、联通依据邮电部邮部(1994)281号《通知》及电经资[1998]379号《通知》收取月基本费,明显依据不对。
  记者查阅国家出台的相关法规,证实了戴的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28号《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2003年3月1日起开始施行)第十八条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取得码号使用权后,未经电信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拍卖用户号码资源,不得向用户收取选号费或占用费。”
  信息产业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制定的《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和《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标准》(2005年1月1日起执行),其中《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码号资源占用费由占有、使用码号资源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承担,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向电信用户收取码号资源占用费。”
  移动公司所称的“码号资源”,指手机用户占用的手机号码。根据了解,2005年4月1起,国家信息产业部开征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每月每号0.01元。仅一分钱成本的码号资源费,而在电信运营商中至少从1994年起,每月却向移动手机用户收取了数十元的月基本费。
           “小人物,大贡献”
   从2002年莆田电信市内话费清单案以来,戴元龙打了整整四年的反垄断企业侵权官司,期间经历了一次又一次失败。“也许悲剧更能震撼人心。”戴元龙如是说道,“我打这些官司,目的只在让更多人意识到自己的权益被侵犯。”
   2005年戴与移动公司的漫游费官司最后虽以失败告终,而案件影响却非同凡响地热烈。一时间,“手机漫游费该不该收”成为全国网站讨论的热点,众多网民、专家、媒体成为戴元龙的支持者,将矛头指向了移动和联通两大电信运营巨头企业。而今年7月起国内主要城市移动公司纷纷以调整资费套餐形式降低漫游费,手机漫游费大幅跳水,一定程度上与戴元龙的漫游费诉讼官司不无关系。
   以福建移动为例,以前手机异地通话漫游费0.6元每分钟,加上每6秒钟0.07元的话费资费,移动通话每分钟成本为1.3元,而今年7月份福建移动推出的“80全球通”套餐,省内漫游费加话费低至0.39元/分钟。
  手机漫游费大跳水,有人直接把功劳归给一年前打手机漫游费官司的戴元龙,认为他“为手机漫游费跳水立下了汗马功劳”,称他“小人物、大奉献。一起诉讼,搅黄垄断企业数百亿元非法年收入。”对此,戴元龙本人却显得相当低调:“最初是为维护个人的权益,后来认识进步了,明白这事情关系到很多人的利益,就有兴趣一路把官司打下去。”
    今年5月,通过自学获得法律知识的戴元龙,针对移动电话运营商收取手机基本月租费,将莆田移动告上法庭。虽然最后败诉,但在全国也产生不小影响:8月1日,戴元龙应邀在中国人民大学做题为《反垄断行业侵权实践》讲座。在北京期间,他代理“打假英雄”王海起诉北京移动收取手机用户月租费缺少事实依据;王海代理天津某手机用户起诉天津联通收取月租费缺少事实依据;内蒙赤峰市同样有手机用户开始起诉移动月租费收取缺少事实依据……依法治国是建设和谐社会的根本保障,戴元龙系列公益官司为保护全国几亿电信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作出了积极贡献,目前全国已形成反垄断企业侵权的“南呼北应,东西合围”的诉讼格局,为营造洁净的消费环境、为建设和谐社会起到了积极作用。
  目前,戴元龙已经向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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