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随着县规划和建设局局长唐琳琅一声令下,3台挖掘机、数名工人一齐出动,对规划区内王某等8户违法建房进行了拆除。4月29日上午,在公安、法院、国土、新政镇等单位的配合下,城市建设管理监察大队经县人民政府授权,对在滨江大道南端严重违反城市规划,擅自修建房屋而拒不自行拆除的王某等800余平方米的违法建筑依法进行了行政强制拆除。
经过三年的努力,新县城已完成18.6平方公里的总规、12平方公里的控规及城市风貌、城市绿化、环境、消防、管网等各种专业规划,累计完成工程总投资13亿元,实现土地收益3.2亿元,招商引资达9.2亿元。已建成宏德大道、琳琅大道、新南路、春晖路等城市道路40余公里。城市常住人口逾5万人,大小商铺达1000多家,每年可创税收2000多万元。自来水、天然气、电力、学校、医院、宾馆、公园等公益设施相继投入使用,一座现代滨江山水园林城市骨架雏形基本形成。到目前,新政镇城区面积由1.5平方公里发展到6.5平方公里,初具规模的现代滨江园林城市取代了房屋低矮、街道狭窄的小场镇,“旧貌”换“新颜”。
在百万帅乡儿女同唱“两年大变化”、迅速推进新县城建设的过程中,为确保“滨江山水园林城市”的总体协调和风格统一,不可避免地要涉及规划区农户的房屋拆迁。新县城建设有今天这样的成果跟规划区拆迁农户的奉献与牺牲分不开的,他们舍小家为大家,拆房屋、迁祖坟才换来了新县城的大、亮、绿、美!截止目前,因新县城建设需要,已跟规划区农户签拆迁安置补偿协议2344户,已拆除1999户,总面积达19.63万平方米,在仪陇历史上,可谓空前的。
然而,随着新县城基础配套设施的日臻完善,人居环境的不断提升,潜在商机日益凸显,部分地段的农户开始了小算盘,不想拆、不愿拆,提出许多不切合实际的这样、那样的要求,有的甚至要求就在原地安置。因为部分农户的不理解不支持,与新县城建设进度相比,拆迁工作明显滞后,举步为艰。
新政基督教堂用地,2006年6月就批准了,可涉及的东南5社的部分拆迁户不服从城市规划,要求就地安置,7个月来,新县城建设指挥部拆迁工作人员前前后后数十次做工作,收效甚微。
解放二安置区,一年前就规划好了用来安置拆迁农户,可涉及的新南6、7、8社的近30户拆迁户以种种借口不配合拆迁,拆迁进度异常缓慢。因为拆迁滞后,佳欣二路F段600米至今才修200米;因为拆迁滞后,“金山花园”、“朝阳大市场”、“山东日照”、“滨河新城”等很多房产开发用地不能顺利施工。
为进一步扩容增靓,拓宽骨架,完善城市功能,促进新老城区共融,县委、政府决定今年要启动和完成人民南路、嘉陵路、松海路等14项市政工程建设项目,这些建设项目涉及到近600户2000余人的拆迁,拆迁压力极大。
有破才有立,一座城市要变化,要发展,不可避免地会面临规划区房屋的拆迁问题。针对新县城建设的实际,县委政府在新县城迁建之初,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研究制定了《仪陇县新政城市规划区新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补偿标准略高于周边地区。为维护法律尊严和保证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我县成立了城市建设管理执法大队,对规划区违章建筑及时发现,依法拆除;对签定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而无理要求拒不拆除者,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从2003年启动新县城建设至今,县人民法院根据相关部门的提请,共强制执行拆除了新县城规划区内4户拒不履行拆迁协议的约700余平方米的房屋。
2006年7月4日,指挥部国土拆迁办与拆迁户陈某签定了其原位于滨江大道上的房屋拆迁协议。并及时把他家安置到东北安置区。但陈某又在槽田街某处搭建了240平方米的房屋用于安置及养牛。县规划办根据《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第36条,依照法律程序,立案、调查、取证、限期拆除,陈某不予理睬。2006年9月8日,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2007年4月17日,法院执行强制拆除。开始,陈某在临时建筑里不出来,打算暴力抗法。经过2个多小时的努力,法院拆除了违法建筑,并对陈某拒不执行、暴力抗法行为实施司法拘留15日。
新政镇新南村拆迁户何某,有砖木结构房屋24.6平方米和土木结构房屋98.7平方米,2005年8月26日他与指挥部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协议,领取了补偿费用,可他要求在大桥下指定一处搭建临时用房,迟迟不予拆迁。何某家位于佳欣二路滨江段工程中间,佳欣二路滨江段工程被迫停工近两年。其间,县委政府领导及指挥部工作人员数十次找其谈话,都没有效果。2006年7月14日,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法院多次找何某及其家人谈话,收效仍不好。新政镇新南村8社拆迁户张某,有砖木结构房屋95.76平方米,2006年10月20日已与指挥部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但他要求安置2个门面,并且要把安置地点落实他才搬迁。他家位于新南安置二区,导致该安置区场平工作延迟半年之久。前后有县委政府领导、指挥部工作人员、国土、公安、法院、镇村干部多次做思想工作,仍不愿拆除。2007年1月11日上午,县人民法院对何某、张某两户依法实施了房屋拆除,并判定拆迁户承担强拆执行费和拆迁机械费共5000余元。
拆除是一种破坏,可它催生了更快更规范的城市发展,催生了更美更强大事物的崛起,它使正义得到了伸张,公共利益得了到保护。因此,这种破坏是值得的,是必不可少的,对那些拒不拆除、无理取闹的行为也会依法执行,决不手软的!
报道:吴小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