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我县组织城管、住建、国土、公安等单位的执法人员与新政镇相关执法人员一道依法拆除了新政镇大东社区一社的一处违法建筑。
当天上午9时许,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房屋内的物品进行清点、搬离、登记后,县城管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陈某现场下达了拆迁通知,并调运一辆大型挖掘机,对该违法建筑进行了拆除。
据了解,新政镇正街居民陈某,2006年,在不具备建房条件和在未申请相关法律手续的情况下,私自修建了占地面积46.69平方米的住房。从2014年9月开始,县城管执法人员多次上门予以劝说,并依法送达了《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催告通知书》等相关文书,但当事人依旧置若罔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依据该规定,执法人员对其违法建筑依法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