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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公开曝光三起违规操办宴席典型案例

  • 2014年8月15日
  • 揖稿/编辑:牟廷河

    今(15)日,记者从南充市纪委获悉,南充市纪委监察局公开曝光了三起违规操办升学宴典型案例,3名干部受到纪律处分。这三起典型案件是:

    一、西充县常林乡民政所所长李文武违规操办升学宴案
2014年7月,李文武分两次在西充县城为儿子李某操办升学宴,宴请常林乡乡村干部67人,收受礼金8600元。2014年7月,西充县纪委给予李文武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限期全部退还收取的管理服务对象礼金。

    二、仪陇县永乐镇大桥社区居委会主任饶正良违规操办儿子婚宴案

    2014年2月14日晚和15日中午,饶正良为其子在家中(永乐镇场镇)举办婚宴,共设宴55桌,约450人,并违规邀请了部分服务对象,共收受礼金7万多元。2014年7月15日,仪陇县纪委给予饶正良党内警告处分,并责成清退非亲友人员所送礼金。

    三、阆中市解元乡党委书记蒲卫东违规操办升学宴案

    2013年8月,蒲卫东借孩子考大学之机举办升学宴,宴请单位下属、村社干部等人员,收受礼金2万余元。2014年7月,阆中市纪委给予蒲卫东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去其解元乡党委书记职务。其本人已将管理服务对象所送礼金全部上缴财政。

    南充市纪委监察局通报指出,上述案件的发生,表明仍有少数党员领导干部对中央、省委、市委三令五申的要求置若罔闻,心存侥幸,顶风违纪。各级党员干部要从中吸取教训,引以为戒;各级党组织要加强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监督,对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做到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防微杜渐,防止小毛病演化成大问题。

    据了解,为进一步规范干部职工操办婚丧喜庆事宜,8月5日,中共南充市委办公室、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严格规范干部职工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对作出了“9严禁”规定,并明确干部职工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实行事前备案、事后报告制度。

    南充市纪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当前,正值操办升学宴、谢师宴、入伍宴等各种宴席的高峰期,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将严格按照正风肃纪的要求和《关于严格规范干部职工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文件精神,把查处利用婚丧喜庆事宜敛财问题作为当前工作重点,综合运用作风巡查、受理举报、明察暗访等方式,强化执纪监督问责,办规发现为工作重点,加大明察暗访力度,强化执纪监督责任,升学考试对对对对对不收敛、不收手的顶风违纪行为,一律严查快办重处,并加大通报曝光力度,强化警示教育,实现查办一案、教育一片、规范一线的综合效果,形成有效震慑。

    链接:

    南充市《关于严格规范干部职工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规范干部职工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促进领导干部作风转变和廉洁从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央、省委、市委关于改进作风、制止奢侈浪费、加强廉洁自律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干部职工是指在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事业单位、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乡镇(街道)、基层站所从事公务活动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下简称干部职工)。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是指干部职工组织或参与操办本人、配偶、父母、子女的婚丧嫁娶、庆生祝寿、小孩满月、开业庆典、乔迁新居、晋升调动、升学留学、学习培训、参军就业、迁坟祭祖等事宜。

    第三条  干部职工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要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禁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大操大办,讲排场、比阔气,铺张浪费,借机敛财。或以同一事由分批次、多地点等化整为零的方式变相大操大办。

    (二)严禁以任何形式邀请下属单位和个人、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岗位职权行使有关的单位和人员参加。

    (三)严禁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单位、个人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或者以其他方式敛财。

    (四)严禁要求管理或服务对象为本人或他人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或者让其承担、报销有关费用。

    (五)严禁以单位或个人名义用公款送礼、公款报销或变相支付应由本人承担的费用。

    (六)严禁使用公款、公车、公物或占用其他公共资源操办婚丧喜庆事宜。

    (七)严禁为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擅自放假或影响正常公务活动、机关工作秩序。

    (八)严禁搞封建迷信、聚众赌博等影响社会公共秩序和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活动。

    (九)廉洁自律方面的其他规定。

    第四条  干部职工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未能谢绝和退还违规收受的礼金、礼品等财物的,事后应当及时按程序上交。

    第五条  干部职工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实行事前备案、事后报告制度。

    (一)婚事及其他喜庆事宜应提前10日履行备案手续,填写《干部职工操办婚事及其他喜庆事宜备案表》(见附件),就拟举办的时间、地点、宴请范围、宴请桌数及标准、用车数量及来源等内容作出说明,按程序备案。事后10日内,如实填写《干部职工操办有关事宜情况报告表》,报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按程序报告。

    (二)丧葬事宜应事前口头报告,并在事后10日内,如实填写《干部职工操办有关事宜情况报告表》,就操办时间、地点、答谢宴请的桌数及标准、收受礼金礼品等内容进行书面报告,并报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按程序报告。

    (三)同一事项中两人以上适用报告的,由主办者报告。

    (四)备案及报告方式。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市管干部向市纪委备案和报告;科级及以下干部向本地、本部门(单位)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备案和报告,部门(单位)无纪检监察机构的,由部门(单位)指定科(室)受理,并向主管部门纪检监察机构备案和报告。

    (五)离退休干部职工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向离退休前所在单位纪检监察机构备案和报告。

    备案和报告的相关情况纳入干部廉政档案。

    第六条  对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隐瞒不报,以及违反第三条规定的,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  各级党组织对干部职工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负主体责任,各地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落实本规定的第一责任人。对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不报告、不制止、不查处或袒护、纵容,造成恶劣影响的,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相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切实履行监督责任,组织开展对领导干部报告情况的抽查核实。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干部职工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行为,对典型案件及时通报曝光。

    第九条  领导干部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应作为民主生活会、述职(责)述廉的内容。

    第十条  各县(市、区)、市级各部门(单位)可依据本规定,结合实际细化贯彻落实措施。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纪委、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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