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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陇司法援助日兴一交通事故受害者获赔23000元

  • 2012年12月20日
  • 来源:仪陇新闻网
  • 揖稿/编辑:何耀宗 鲜雅竹 张斌
    搭乘别人摩托车,却遭遇车祸,导致自身严重受伤。而车祸主要责任承担方却以购买过保险为由,一直拒不理会。12月18日,记者从县司法局获悉,在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帮助下,这起由交通事故引发的赔偿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11月6日上午8时,仪陇县日兴镇居民刘涛驾驶轻型仓棚式货车从马鞍镇向新政镇方向行驶,行至新政镇新马路口时,与一辆正欲转向行驶的摩托车相撞。摩托车主龚新华当时正由春晖路左转向新马路方向行驶,在他的摩托车后座上还搭乘着朋友王志。由于避让不及,货车与摩托车发生擦挂,导致后座上的王志严重受伤。王志被紧急送往医院,经医生检查,王志右胸第6根肋骨骨折,多颗牙齿断裂、松动,全身多处软组织受伤,入院接受治疗。

    事故发生后,县交警大队对本次交通事故作出责任认定,货车司机刘涛承担主要责任,摩托车驾驶员龚新华承担次要责任,受害人王志不承担责任。

    经过一个多月的治疗,王志康复出院。根据交警对事故的责任划分,出院后,王志多次找到刘涛,要求赔偿医药费,牙齿安装费用等共计4万元。可刘涛却告诉王志,自己的货车购买了保险,发生事故后,他已经垫支了2000元,并通知保险公司,赔偿责任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自己拒绝赔偿。为避免王志打来电话,后来刘涛将手机一直保持关机状态。

    在多次上门和电话催促无果后,王志无奈,遂向县司法局日兴司法所工作人员求助,工作人员受理后即提供法律援助,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经过庭审,保险公司对王志义齿安装费提出异议,要求再次鉴定后再作出赔偿,

    2012年12月11日,为了让当事人尽快获得赔偿,司法所工作人员和承办法官将各方当事人请到一起,展开调解。在工作人员的努力下,当事各方达成一致协议,由保险公司一次性支付王志医药费、伤残补助费、义齿安装费等共计23000元,刘涛已支付的2000元,自愿放弃。(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律师点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过错方按过错比例相应承担责任。

    本案赔偿金额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故由保险公司直接赔偿给受害人。对于过错方自愿放弃计算垫支费用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得到肯定和褒扬,也是和谐社会互谅互让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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