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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陇法官劝回盗窃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

  • 2011年12月23日
  • 来源:四川新闻网
  • 揖稿/编辑:王兵 孟立勇

  一次到朋友家玩耍,袁某结识了朋友的好友李某,在交谈中袁某得知李某身上带有现金,正愁没钱的袁某竟然不顾朋友之情,趁李某熟睡之际,将其提包内的现金和证件全部偷走。12月20日,仪陇县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该案。被告人袁某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期执行,同时并处罚金1000元。

  2008年7月20日,仪陇县复兴镇女青年袁某到仪陇县新政镇朋友周某家中玩。晚上,周某的另一朋友李某也来到此处。三人在一起聊天时,袁某得知李某在某通讯公司上班,带了一笔钱准备在仪陇县新政镇租一套房子,袁某便起盗窃念头。晚上,乘李某在卧室睡觉之机,溜到李某放提包的客厅,打开提包拿走钱夹。钱夹里面有1200元现金、身份证,存有1000余元的工资卡,在超市、饭店用的打折卡共五张。第二天早上,李某拿起提包去上班。上班一阵才发觉钱夹不见了,以为是上班路上被小偷摸走,自认倒霉也未报案。

  袁某盗窃得手后,将所盗现金、物品放入自己提包,仍与朋友周某交往。直至2008年10月11日,周某偶然发现袁某的提包里有李某被盗的身份证、工资卡等,遂将此情况告诉了失主,李某当即报案。警方即将袁某拘留归案,从袁某的手提包里搜出失主的身份证、工资卡、消费打拆卡等物品。袁某归案后坦白交待了犯罪事实,赔偿了失主全部损失。警方看其认罪态度好,又积极赔偿,遂将其取保候审,将案件移送检察审查起诉。

  2008年11月下旬,仪陇县人民法院收到检察机关对袁某犯盗窃罪的起诉书和案卷材料后,向被告人送达了起诉书,告知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及应履行的义务。仅有初中未毕业的文化的袁某此时非常紧张,为逃避审戏保外逃到广州市打工。仪陇县人民法院并没有坐等警方将犯罪抓捕归案,分析案情后数次到被告人袁某的家中,向其家人宣传法律,动员其家人劝袁某归案受审。

  10月11日,四川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联合发布了《关于再次敦促在逃犯罪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明确规定了从2011年10月1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在逃犯罪人员投案自首的,依法将给予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11月23日,县法院又派人持该通告到被告人袁某家中,向其亲属宣讲了该通告的内容,明确承诺司法机关将严格按照通告内容对投案自首的袁某予以从宽处理。精诚所致,金石为开,12月14日,被告人袁某在其父亲陪同下到县法院投案自首。

  12月20日,县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该案。依照法律规定,对被告人袁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袁某当即表示,感谢司法机关对自己的教育、挽救,今后一定做个守法的好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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