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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陇县检察院严查细审防止错案发生

  • 2011年2月12日
  • 来源:检察日报
  • 揖稿/编辑:王丽 佘龙

    本站讯(王丽 佘龙)徒弟致人重伤想逃避罪责,请求师傅冒名顶替,“冒牌”犯罪嫌疑人在批捕环节被识破。近日,四川省仪陇县检察院在审查逮捕一起故意伤害案中,察微析疑、严格把关,依法不予批准逮捕杨某并追捕了真正的疑犯吴某,防止了一起错案发生。

    2010年12月11日,屠夫杨某带着徒弟吴某等一行四人在仪陇县柴井乡收购了一头已被介绍卖给屠夫熊某的生猪。熊某对此气愤难当,即乘坐摩托车追赶。先追上吴某,与吴某发生口角。吴某随后打电话叫回师傅杨某等三人。杨某等人返回现场后矛盾升级,发生抓扯,造成熊某脑内血肿,经鉴定为重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认定熊某重伤系师傅杨某所为。12月28日,公安机关以杨某涉嫌故意伤害罪提请批准逮捕。

    仪陇县检察院受理该案后,依法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了伤者熊某的一些材料。经仔细审查,发现存在三大疑点:一是犯罪嫌疑人杨某在作供述时吞吞吐吐;二是伤情特征与公安机关认定的事实存在疑点;三是虽然绝大部分证人均证实熊某受伤系师傅杨某推倒所致,但熊某所乘摩托车司机却证实,杨某与被害人熊某抓扯时,徒弟吴某曾用铁棒击打过熊某头部。为此该院遂作出不予批准逮捕杨某的决定并向公安机关发出了补充侦查提纲。

    在仪陇县检察院的正确引导下,公安机关很快查明了事实真相:师傅杨某与熊某发生抓扯时,徒弟吴某护师心切,用一减震棒朝熊某的左侧头部打去,导致熊某头部受伤倒地。事后吴某声称自己有关系,让杨某先替其顶着;杨某当时以为事情不严重且考虑到是师徒关系便隐瞒了真相。2011年1月14日,仪陇县检察院依法批捕了真正的犯罪嫌疑人吴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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