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讯 (朱萍 记者田越) 9月12日,金城工商所依法对王某、李某、黄某销售不合格钢材的行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9250元的行政处罚。
据了解,执法人员在市场巡查时,发现金城镇、回春镇王某、李某、黄某销售的由巴中、南充、射洪某轧钢厂生产的规格型号为3XGΦ12㎜、3HGΦ12㎜、3FDΦ12㎜的1.5吨热轧带肋钢筋涉嫌质量问题。经委托南充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依据GB 1499.2—2007《钢筋混凝土用钢热轧带肋钢筋》(HRB335)标准进行抽样检验,判定为不合格。
王某、李某、黄某以不合格钢材冒充合格钢材销售,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金城工商所依法对王某、李某、黄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925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