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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毁侵权葡萄酒 公司个人同受罚

  • 2010年9月09日
  • 来源:仪陇报
  • 揖稿/编辑:彭俐 何跃猛 记者田越

    本站讯(彭俐 何跃猛 记者田越 ) 8月28日,仪陇县工商局对新政镇郑某侵权销售“干红葡萄酒”一案,依法没收其待销售的葡萄酒102瓶,并处罚款20000元。

    据了解,当事人郑某于2010年7月6日,从县某酒业公司购进102瓶干红葡萄酒,共支付购货款8760元。在涉及“赤霞珠干红葡萄酒、梅鹿辄干红葡萄酒、解百纳干红葡萄酒”三个系列产品中,外包装及瓶上标有醒目的“人民大会堂宴会指定酒”字样,均由“烟台华夏长盛葡萄酿酒有限公司”生产。当事人郑某购回后正准备销售时,被仪陇县工商局执法人员查获。

    经依法委托“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抽样取证鉴定,确认该批送检样酒:一是中粮集团公司目前仅授权中国长城有限公司、中粮华夏有限公司及中粮长城葡萄酒(烟台)有限公司,在其生产的葡萄酒产品可以使用“长城”、“中粮”、“华夏”系列商标,而上述产品不是该公司授权的企业或厂家生产的;二是未经中粮集团公司许可,擅自在其包装、装潢中使用了与该公司“长城”商标相类似的标识及图案;三是擅自将该公司“长城”商标作为企业字号使用并在产品中加以标注,擅自使用了该公司的注册商标,视为假冒侵权产品,造成与该公司生产的产品相混淆,足以使消费者误认该葡萄酒为中粮公司或该公司有某种合作关系的企业的产品。

    根据上述结论,仪陇县工商局依据《商标法实施条例》对当事人作出没收销毁侵权葡萄酒102瓶并处罚款20000元。对仪陇县某酒业公司涉嫌销售侵犯长城注册商标专用权葡萄酒的行为将另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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