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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 不撤离现场遭处罚

  • 2010年7月26日
  • 来源:南充日报
  • 揖稿/编辑:田越 刘文泓
    本报讯  田越  刘文泓  “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轻微损失,你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造成了交通堵塞。你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第3款的规定,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13条第3款的规定,决定对你给予罚款200元的处罚。对此,你是否提出陈述和申辩?”面对交警的询问,别克轿车驾驶人赵某说道:“我不陈述和申辩。”
      
    7月21日16时30分,仪陇县新马路双胜路段,赵某驾驶别克小汽车与对面驶来的一辆货车会车时,因超车致使两车发生刮擦,两车轻微受损。事故发生后,赵某便向仪陇县交警部门报警,交警问清事故缘由及损失情况后,告知赵某,该事故基本事实清楚,且仅造成财产轻微损失,要求赵某先行将车撤离到不影响交通的路边位置等待民警前来处理。但是,赵某执意要等交警和保险公司人员到达后,才撤离现场。
      
    由于赵某是外地人,不熟悉仪陇道路情况,在报警时错报地名,致使民警走错道路。待民警确定肇事现场并赶到时,新马路交通已被阻断近两个小时。
      
    鉴于赵某不听民警劝告,执意不先行撤离现场,致使道路交通堵塞,仪陇县交警大队遂对赵某作出前述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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