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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的桶装水无“QS”标识处10倍罚款

  • 2010年6月20日
  • 来源:南充日报
  • 揖稿/编辑:田越 彭俐 邓天菊

    本报讯  田越  彭俐  邓天菊  6月18日,仪陇县工商局对新政镇李某销售未标注QS标识及生产许可证编号桶装水一案,依法处以20000元罚款。

    6月10日,仪陇县工商局接群众举报称:新政镇有人对外销售未标有生产许可证的桶装饮用水。执法人员立即前往,在当事人库房内和门市均发现未标注有QS标识及生产许可证编号的桶装水。据调查,当事人以每桶5元的价格对外销售这些桶装水,至案发时,已销售400桶,获得销售款2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QS标识及生产许可证编号后方能生产销售”。当事人违法销售未标注有QS标识及生产许可证编号的饮用水,仪陇县工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了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在此,工商部门提醒市民,为确保食品安全,消费者在超市等场所购买各类食品及饮用水时,应选购已加贴“QS”标志的产品,如发现有人销售无“QS”标志的食品饮料时,可拨打12315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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