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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林“蛀虫” 盗伐森林木材受处罚

  • 2010年4月27日
  • 来源:仪陇新闻网
  • 揖稿/编辑:万青松 陈云
    本站讯 万青松 陈云 4月26日,灯塔乡接群众举报有一外地男子在该乡双坝村实施森林砍伐,接到举报后乡分管林业工作的负责人与双坝村两委迅速赶往事发现场进行调查处理。

    据了解,该男子姓李系我县大寅镇人,长期从事木材贩运,当日在没有取得任何森林砍伐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前往灯塔乡双坝村进行森林砍伐,工作人员通过现场勘查与相关人员调查取证等,该男子在事实面前承认了砍伐森林木材行为,以书面形式作了检查并接受适当罚款的处理。

    相关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0.5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2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0.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5倍至10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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