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该男子姓李系我县大寅镇人,长期从事木材贩运,当日在没有取得任何森林砍伐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前往灯塔乡双坝村进行森林砍伐,工作人员通过现场勘查与相关人员调查取证等,该男子在事实面前承认了砍伐森林木材行为,以书面形式作了检查并接受适当罚款的处理。
相关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0.5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2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0.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5倍至10倍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