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仁寿县的被告人徐某长期在仪陇县务工。2006年12月,徐某将500元钱借给一起做事的本地人石某。后来,石某外出。
2007年10月21日晚,徐某见石某与其丈夫李某已回老家,便去讨要借款。讨债过程中,徐某与李某发生言语争执及扭打。其间,徐某捡起地上一块石头打中李某额部,致使李某额部急性硬膜外血肿,左额骨凹陷性骨折,眶骨骨折。后经南充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李某伤情为重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在纠纷中致人重伤,严重侵犯公民身体健康权,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案件审理过程中其积极赔偿了被害人李某的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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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在线 记者/编辑:webmas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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